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