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