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