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