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