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资产盘盈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资产盘盈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