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六章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证件。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献血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非法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的全部财…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血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