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血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