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献血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非法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的全部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设置血站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