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证件。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