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章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一条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血液中心的执业验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国输血协会进行。 第十三条 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注册登记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负责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内容: 第十七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血站和医疗机构在注册登记期满前三个月,除执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提交血站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血站或中心血库变更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项内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登记应… 第十九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