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血液中心的执业验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国输血协会进行。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的执业验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省输血协会进行。

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未经验收合格的血站不得执业。

《血站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