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九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九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