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血站或中心血库变更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项内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登记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