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径、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等;

血站的规章制度;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