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六条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内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 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 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 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