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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在藏传佛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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