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