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藏传佛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学者,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