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