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授予工作或重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