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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情形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衔。 第二十三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其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授予工作或重组藏…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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