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情形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衔。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