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 第十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