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第一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