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第六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