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