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七章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 第一节 制度和规程文件 第一百条 持有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 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并有相应的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 第一百零二条 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标明名称、类别、编号、版本号、审核批准人员及生效日期等,内容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附有修订日志。 第一百零三条 持有人应当对制度和规程文件进行定期审查,确保现行文件持续适宜和有效。制度和规程文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及时更新。 第二节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 持有人应当创建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确保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节 记录与数据 第一百零七条 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录与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相关… 第一百零八条 记录应当及时填写,载体为纸质的,应当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载体为电子的,应当设定录入权限,定期备份,不得随意更改。 第一百零九条 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记录的创建、审核、批准、版本控制,以及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记录的生成、复核、报告、存储及检索等功能。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电子记录系统应当针对不同的药物警戒活动和操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保证原始数据的创建、更改和删除可追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使用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系统安装、设置、权限分配、用户管理、变更控制、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日常维护与定期回顾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保存和处理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各个阶段应当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10年,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应当同时移交药物警戒的所有相关记录和数据,确保移交过程中记录和数据不被遗失。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