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章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抽查检验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医院制剂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药品抽查检验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查封、扣押该批不合格药品,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方式… 第三十七条 已被撤销或者废止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国… 第三十八条 对抽查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申报入关的进口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所进行的强制检验,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检验费收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