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药品抽查检验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查封、扣押该批不合格药品,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反馈给执行抽查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将辖区内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报表(表式见附件七〔略〕)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将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向全国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