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已被撤销或者废止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