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在抽查检验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医院制剂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医院制剂室)内的药品,经抽查检验有1批以上(含1批)不合格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一年时间内在市场抽查检验中有3批以上(含3批)不合格的;

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但连续3年不生产的品种;

进口药品在一年时间内经检验有2批以上(含2批)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