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申报入关的进口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所进行的强制检验,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检验费收缴办法收取检验费。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