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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条 按照《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必须经批准有计划地进行。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 第十一条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一切统计调查需求(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均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立项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要与本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布置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有关调查对象有权拒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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