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