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职能部门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立项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要与本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