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一条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一切统计调查需求(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均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及制定调查方案。其它任何部门和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