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出口证明 第一节 出口证明总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出口证明 第一节 出口证明总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出口证明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报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于作废、过期的出口证明标注为失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