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出口证明办理指南,明确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口证明办理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以及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