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第九条 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2个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