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