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