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业务增项手续。

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

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药品招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