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复审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