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工作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备案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报告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药审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收变更补充申请和备案时,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变更不属于本单位职能的,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文件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变更申报系统,对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类变更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对持有人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的责…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