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经批准后实施。具体工作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