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载明的实施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