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药审中心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收变更补充申请和备案时,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变更不属于本单位职能的,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文件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