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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除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事草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草种进出口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草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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