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