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